根據《商標法》第38條所述,使用商標註冊人的商標
標識,是三種侵犯註冊商標使用權的行為中的壹種,其本質是利用他
人註冊商標聲譽,以自己生產的商品假冒商標註冊人的商品,使壹般
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具有不同程度的欺騙性。對達到假冒商
標犯罪立案標準的,應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
任;對未達到犯罪立案標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商標法》
的規定予以查處。
中國市場太大,消費平均水平不高,品牌商也是沒有辦法的辦法,就是不去理睬,理睬了,反而麻煩,中國那麽大,到處都生產,殺壹個可以,殺幾十萬個,沒那個能力。所有,就隨市場去吧,就等到消費水平提高後,人們自然認同了。比如消費者喜歡安踏,現在壹直穿買不起,那就只有買物美價廉的,等有錢了,消費水平高了,自然就買品牌貨了。
另外就是品牌貨也都是國內生產的。成本都差不多,只是質量管理體系嚴格了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