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相關規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壹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壹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構成要件的內容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
以任何有償方式出賣、轉讓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都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同壹種商品。至於這種商品的質量與真正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有無差異,則在所不問。“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假冒註冊商標的犯罪人銷售自己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只成立假冒註冊商標罪,不另成立本罪。但是,上述結論僅就同壹商品而言。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