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是否構成犯罪還要根據具體的情形來判斷。我國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即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壹般情況下,構成該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壹、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至於是否知曉銷售的商品是假冒何人的註冊商標不屬於本罪故意所要求的明知範圍。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即可認定為“明知”:1.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被塗改、調換或者覆蓋的。2.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壹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3.偽造、塗改商標註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塗改的。4.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二、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1.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2.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3.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