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XXX,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xx,現居住地,聯系方式:xxxxxxxxxxxxxxx。
申請:對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的犯罪嫌疑人XXX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於X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現羈押在XXXX。
XXX自XX分局民警第壹次對其進行訊問以來,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認罪態度較好。在關押期間,他認真接受了改造。是初犯,偶犯。
然後說說XXX的家庭和個人困難。
因此,我在此向公安機關申請將XXX的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
申請人自願交納壹定數額的保證金,以保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即保證已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XXX: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綜上,我請求妳對犯罪嫌疑人XXX采取取保候審。
我在此傳達
XXX公安局
申請人:XXX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