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帶有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特別嚴重情節”從重處罰。具體來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壹是行為人銷售的商品上存在假冒的註冊商標;二是行為人對該商品的假冒行為具有明確的知情態度;三是行為人的行為已經造成了社會危害。此外,《司法解釋》還進壹步明確了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包括但不限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數額巨大、參與人數多、使用範圍廣等。根據具體情況,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是否會受到民事賠償?是的,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行為既涉及刑事犯罪,又涉及民事侵權。因此,被侵權人可以向行為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是壹種嚴重的刑事犯罪行為,必須予以嚴格打擊。同時,被侵權人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追究行為人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三條 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方法非法牟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