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三條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外,公安機關依照第壹款規定可以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不嚴重的,公安機關不拘留也是可以的。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國家禁止銷售和使用的劇毒和高毒農藥包括:甲胺磷、甲基對硫磷、對硫磷、久效磷、亞磷酰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