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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註冊假冒商標的商品罪量刑標準

法律主觀:

《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定罪上,銷售者只有明知是假冒而進行銷售,才構成本罪,如果不明知,則不構成本罪。什麽是明知?刑法上的明知包括知道和應知。本罪的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二○壹○年五月七日)第第七十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壹)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法律客觀:

1、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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