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無禁止即可為。《食品法》只規定了那些必須印在包裝上,沒有規定的內容,只要合法都可以印。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食品安全法對於食品包裝的具體要求如下: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壹、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註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擴展資料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中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在壹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標註。
透過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不能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註內容的,應當在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上分別予以標註,但外包裝易於開啟識別的除外;能夠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註內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註相應內容。
第二十三條 食品標識應當清晰醒目,標識的背景和底色應當采用對比色,使消費者易於辨認、識讀。
第二十四條 食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範的中文,但註冊商標除外。
食品標識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少數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當與中文有對應關系,所用外文不得大於相應的中文,但註冊商標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