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壹種標識,但又與標標識不同,只有符合壹定條件的標標識才能作為商標。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TRIPS)第15條的規定,對商標作出如下定義:“任何壹種能夠將壹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於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或標記的組合均應能夠構成商標。”商標是壹種標識,但又與標標識不同,只有符合壹定條件的標標識才能作為商標。
擴展資料:
企業標識是視覺形象的核心,它構成企業形象的基本特征,體現企業內在素質。企業標識不僅是調動所有視覺要素的主導力量,也是整合所有視覺要素的中心,更是社會大眾認同企業品牌的代表。因此,企業標識設計,在整個視覺識別系統設計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商標有效期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期滿之前十二個月可以進行續展並繳納續展費用,每次續展有效期仍為十年。續展次數不限。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可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若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續展註冊的,商標局將其註冊商標註銷並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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