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偽造、變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變造的商標標識的嚴重行為。
關於銷售行為,只有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商品才可能構成本罪。如果銷售的不是偽造、擅自制造的,比如銷售自己的商標標識或者他人真實的註冊商標標識,則不構成本罪。
偽造、擅自制造、銷售,必須是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沒有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即使存在偽造或者擅自制造、銷售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是未註冊的商標標識或者是已經過期的註冊商標標識,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五條* *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