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於現行犯或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被害人或者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是罪犯;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脫逃的;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不告知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有在逃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嫌疑。
2.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時,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二。《商標法》第28條解讀
第二十八條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完成審查,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三。《行政復議法解釋》第十八條包括哪些內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交有關行政復議機關,並告知申請人。接受移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