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要求有關方面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有證據證明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