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證。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可分為原件、原件、復印件、筆記本、復印件、翻譯件。比如門面租賃合同、前置許可及文件審批、營業執照等。都屬於書證範疇。
2.物證。物證壹般是指作為存在和表現證據的壹切物質形態。比如商標侵權行政處罰案件,商標標識、標有商標標識的商品、包裝都是物證。
3.視聽資料。指利用錄音、錄像或者其他方式反映的信息,以錄音、錄像和計算機存儲等方式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如工商部門違法擅自變更主要登記事項的視頻。
4.目擊者證詞。證人證言是知道行政違法行為的人向行政機關或者組織所作的陳述,是行政處罰中常用的證據形式。
5.當事人的陳述。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的陳述主要是指行政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包括當事人在聽證程序中所作的陳述、申辯和辯解。
6.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是指委托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或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而作出的書面結論。例如,監控報告。
7.檢查記錄和現場記錄。勘驗筆錄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對行政違法案件現場和不便移動的物證進行勘查、檢驗後,為證明案情所作的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證據包括:
(壹)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只有經法院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