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救濟的含義如下:
(1)相對人要求行政機關糾正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為的壹種救濟方式;
(二)可以由原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監察機關實施;
(三)有關國家機關根據相對人的請求,糾正行政機關損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以恢復和救濟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4)這種救濟基於活動的本質,是指行政法上能夠為相對人提供救濟的活動,包括行政機關提供的救濟和司法機關提供的救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行政救濟的特征是什麽?
1,行政救濟是基於行政爭議的存在;
2.行政救濟是因行政相對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而產生的;
3.行政救濟只能根據相對人的申請進行,實行不訴不理原則。行政相對人是救濟程序的啟動者;
4.行政救濟的目的是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其目的和實質是通過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來救濟行政相對人受到損害的合法權益,為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