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二審的起訴狀中應當包括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基本信息、案由、所不服從的判決或者裁定以及不服原審判決和裁定的事實及理由,最後載明上訴人的簽名或蓋章以及上訴日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