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死亡,必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二)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涉及法律適用,需要報請有權機關說明或者確認的;
(六)案件的審理必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首先,訴訟也應中止。
關於審理期限:《行政訴訟法》和最高法院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行政案件的期限如下:
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至判決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時,應當直接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並報中級人民法院備案。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至判決宣告之日止的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上訴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但鑒定、處理管轄權爭議或異議、中止訴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判期間內。
綜上所述,在實踐過程中,商標行政案件的處理完全可以等待撤銷結果的裁定,再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