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遊發展有限公司與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的9年“杏花村”的商標權之爭塵埃落定,“杏花村”旅遊服務類商標終落安徽池州。
1999年,旅歐華人詹曉榮來到池州,經池州市政府批準啟動“杏花村”復建項目。2001年5月28日申請註冊“杏花村”旅遊服務類註冊商標。2001年5月28日,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遊發展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杏花村”旅遊服務類註冊商標,遭到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的爭議。 從2001年開始,雙方就“杏花村”旅遊服務類商標歸屬權屢次對簿公堂。國家商標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委及北京人民法院先後受理此案,並分別作出安徽杏花村旅遊公司享有該商標使用權的裁定和判決。2010年8月,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0月8日,北京高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並於2010年10月15日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山西杏花村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判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杏花村”旅遊服務商標終落安徽池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