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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前特殊兒童的分類依據

學前特殊兒童的分類依據如下:

1、身體殘疾:包括肢體殘疾、視力殘疾、聽力殘疾、智力殘疾等,這些殘疾在不同程度上影響了學前兒童的生理和心理發展。

2、智力發展遲緩:智力發展遲緩是指學前兒童智力水平低於同齡人的平均水平,表現為認知能力、記憶能力、語言能力等方面的障礙,如自閉癥、唐氏綜合癥等。

3、情感行為障礙:包括情緒障礙、行為障礙、社交交往障礙等,這些障礙會影響學前兒童的社會適應能力和人際交往能力。

4、多重障礙:指壹個學前兒童同時存在兩種或以上的殘疾或障礙,這種情況在學前特殊教育中也比較常見。

我國特殊兒童主要在特殊學校接受教育,比如,聽障兒童上聾啞學校、盲人兒童上盲人學校。這種方式有利有弊。特殊學校師資、設施集中,但不利於特殊兒童融入社會。特殊學校是殘障兒童比較集中的地方,使得每個兒童都難以在完成學業後快速適應外界環境。

各個國家規定的具體種類數量和名稱不盡相同,例如美國的法令規定殘疾兒童有11類,日本的法令規定有8類。可以在發現殘疾後即進行教育和訓練,使其達到最佳的康復水平、減少殘疾的不良後果,從而得到全面發展,能夠適應社會,成為社會平等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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