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壹條對查獲的假冒商標卷煙統壹按照其仿冒的正品卷煙案值(全市統壹批發價或國家指導價)金額5%對舉報人進行獎勵,每條假冒商標卷煙舉報費標準最低不低於2元/條。查獲的偽劣卷煙(指自制品牌、仿冒已淘汰的品牌,或經專賣辦案部門、質檢部門認定包裝粗劣不具有迷惑性的品牌),按2元/條的標準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第二條對查獲的制假煙機按照以下規定獎勵舉報人:大中型卷接機組每套獎6萬元;YJ13、YJ14、YJ22、YJ23、3000型、嘴棒成型機每臺獎3萬元;其它小型煙機按機器價值大小每臺(套)獎2000—10000元。
第三條對查獲的煙葉、煙絲,按照實際收購(變賣)價值的15%對舉報人給予獎勵,對查獲的劣質煙葉、煙絲(無變賣價值),按照每擔(50公斤/擔)2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第四條對查處的煙草其他違法案件(涉假案件除外),按照查獲煙草專賣品案值(全市統壹批發價或國家指導價)金額10%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第五條查獲用於制售假煙的其他原輔材料,按照每公斤2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第六條舉報獎按本條壹至五項規定的標準提獎時獎勵金額低於該案件罰沒款10%的,可按照罰沒款的10%對舉報人進行獎勵,但不得重復提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