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場所因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不予發放許可證;
2、各地中小學校,沒有辦證;
3、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未滿三年的,不再申請;
4、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在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發證決定後,申請人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5.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6.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壹年內被執法部門處罰兩次以上的恒業沖。三年內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不予許可;
7、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不得發行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按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並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