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顏色組合商標本身雖然不具有顯著性,但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也可以作為商標註冊。顏色作為商標在指定商品上是否長期大量使用、相關商品銷售情況、廣告投入等,都是判斷顏色組合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應當考慮的因素。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註冊顏色組合商標時,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未聲明的,即使申請人提交的是彩色圖樣,商標局也不以顏色組合商標進行審查。另外,申請人應當提交清晰的彩色圖樣,並標明色譜編號,這樣有利於打擊顏色組合商標侵權行為,保護合法商標。
商標註冊流程:
商標查詢(2天內)→申請文件準備(3天內)→提交申請(2天內)→繳納商標註冊費用→商標形式審查(1個月)→下發商標受理通知書→商標實質審查(12個月)→商標公告(3個月)→頒發商標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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