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審驗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1)被審驗單位的設立申請書以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需要審批的);
(2)被審驗單位出資者簽署的與出資有關的協議(合同)和公司章程;
(3)出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4)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聘用的證明;
(5)被審驗單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6)全體出資者(或董事會)指定代表或***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7)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8)被審驗單位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9)銀行開戶文件、收款憑證、對賬單(或具有同等證明效力的文件)、銀行詢證函回函;
(10)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財產移交與驗收證明,實物存放地點證明;
(11)與非貨幣財產出資有關的批準文件;
(12)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的評估報告等作價依據及出資各方對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
(13)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包括房地產證、車輛行駛證、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專有技術轉讓合同、商標註冊證、著作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土地紅線圖等;
(14)出資者對其出資責任、提供資料的真實、完整及出資財產未設定擔保等重大事項的書面聲明;
(15)被審驗單位確認的貨幣出資清單、實物出資清單、無形資產出資清單、與凈資產折合實收資本相關的資產和負債清單、註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
(16)國家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