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商品名稱命名原則
壹、由漢字組成,不得使用圖形、字母、數字、符號等標誌。
二、不得使用《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規定不得使用的文字
三、不得使用以下文字
(壹)擴大或者暗示藥品療效的;
(二)表示治療部位的
(三)直接表示藥品的劑型、質量、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點的.
(四)直接表示使用對象特點的.
(五)涉及藥理學、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或者治療學的;
(六)使用國際非專利藥名(INN)的中文譯名及其主要字詞的;
(七)引用與藥品通用名稱音似或者形似的;
(八)引用藥品習用名稱或者曾用名稱的;
(九)與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稱相同或者相似的;
(十)人名、地名、藥品生產企業名稱或者其他有特定含義的詞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