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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通用名與商品名的關系

藥品通用名稱是指中國批準的藥品名稱(CADN),是藥典委員會根據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制定並報衛生部備案的藥品法定名稱。是我國相同成分或相同配方的藥品通用名,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因此,上市流通的藥品標簽、說明書或包裝上必須使用通用名稱。其命名應當符合《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的規定,不得用於商標註冊。

商品名是由藥品生產企業確定並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產品名稱。它是專有的,不能復制。在壹個通用名稱下,由於生產廠家不同,可能會有多個商品名稱。

記住關鍵詞:俗名就是法定名,是強制性的,有約束力的。商品名由藥品制造商自己決定。由於制造商不同,壹個通用名稱可以有多個商品名稱。

比如有壹種感冒藥俗稱“復方氨酚烷胺膠囊(或片劑)”,很多廠家都有生產。不同的廠家給自己的“復方氨酚烷胺膠囊(或片劑)”起了壹個不同於其他廠家產品的商品名。於是有了商品名稱:蓋可、快可、快康、科特、王幹、甘康、甘邦、布康、古泉、仁和可力克等等。

兩者的關系其實是同壹種藥,藥品標準是壹樣的,檢測方法也是壹樣的。只是每個廠商都取了另壹個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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