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規定:“本法所稱作品,包括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以下列形式創建:
(壹)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
(四)藝術和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由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顏色、形狀、圖案的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商標法》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可見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都可以申請註冊為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