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費屬於被特許人向特許人支付的“壹次性”費用。只要被特許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實際使用了特許人提供的商標、商號和商業技術資產,並提供了相關文件,特許經營費的價值就已經實現,因此合同解除時不能要求退還特許經營費。
何時可以退還特許費:
1.被特許人雖已繳納特許費,但自始至終未取得特許經營資格,無法使用特許人許可的無形財產。合同提前終止後,被特許人可以因特許費對價不充分而行使返還權。
2.被特許人已繳納特許經營費,取得特許經營資格。但經營壹定期限後,因特許人根本違約而終止合同,被特許人可以要求賠償特許經營費作為損失。
3.如果合同解除是因為特許人在簽訂合同前向被特許人提供了虛假信息,即被特許人欺詐後被特許人簽訂了合同並支付了加盟費,則被特許人可以行使返還請求權。
註意事項:
1.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和方式。
2.壹般情況下,加盟商加盟後因故無法開設加盟店,可以不退還加盟費。但加盟費最終能不能退,退多少,不僅取決於被特許人是否違約,特許經營合同如何約定,還取決於特許人是否違約,特許經營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