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2.商標局收到異議申請後,如發現異議申請存在需要補正的問題,將向異議人或商標代理機構發出補正通知書,限期補正;
3.商標局根據補正後提交的有關材料,作出準予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標局認為需要對商標註冊申請的內容進行說明或者修改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15日內作出說明或者修改。
第二十五條
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後,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壹款所稱不予註冊的決定,包括對部分指定商品不予註冊的決定。
被異議商標在商標局做出核準註冊或者不予註冊決定之前,已經發布註冊公告的,應當撤銷註冊公告。經審查異議不成立,準予註冊的,應當在準予註冊決定生效後再次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