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審查流程
1.?審查的內容: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開展相對拒絕理由審查和絕對拒絕理由審查。所謂實質審查就是對是否有識別力、與之前已有商標的類似性等展開實際調查。
2.?修改:在申請商標註冊後的任何時候開展。申請人和商標權所有者,根據2002年的商標規則,通過提出修改書可以修改商品或者服務。商標的修改必須在未實質改變原商標範圍內進行。
3.?應對註冊申請拒絕:
(1)必須在接到拒絕理由書的壹個月內采取應對措施。
(2)針對審查官員的拒絕,可以提出書面說明書。該書面說明書不需要當事者簽名。
(3)同意的情況,根據之前的商標權所有者或者多個權利所有者得到“不拒絕”文件做出反應即可。
(4)“不拒絕文件”裏,需要明確寫出之前的商標權所有者或者現在的商標所有者,對該商標的註冊沒有任何意見。
(5)為了避免審查官員再次拒絕申請,可以提出放棄部分權利。公告在得到許可後立即順
4.?商標註冊異議:第三者可以在商標註冊申請公告發布後的3個月內(可以延長1個月)提出異議。
5.?註冊商標時認定優先權的原則:遵循先使用者原則,即先使用者優先具有商標權。
6.?審查過程中可部分批準或部分駁回:根據本法規定,在審查階段審查官可提出讓申請人放棄商標的部分權利,在審判階段法官也可以提出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