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註冊商標需要變更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書。商標局核準後,發給商標註冊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現在有許多商標所有人知道:商標有效期是十年。認為商標註冊證在手,商標就是我的。如果商標所有人名稱有了變化他們還知道應做相應的變更。地址發生了變化覺得無所謂,變不變沒啥。
《商標法》在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規定:第四十四條 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