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營業執照就不能註冊商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從事生產、制造、加工、挑選、經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必須提供營業執照。因此,沒有營業執照就不能註冊商標。《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對不打算使用的惡意商標的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本法關於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法律客觀性:
《商標法》第三條: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監督商品或者服務能力的組織控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記。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