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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名稱要求

法律分析:營業執照的名字不是隨便起的,必須先域名註冊,經審核後才可以使用。不能使用名牌商標名稱,不能使用國字頭或中字頭的名稱,不能隨意使用地名或名人的名字等等。

店鋪和店鋪內的財產雖然在本質上是由實際經營人占有,店鋪和店鋪內的財產則屬於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法人或者經營者的。如果該法人或者經營者對他人負有債務未及時清償的,債權人是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店鋪和店鋪內的財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同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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