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繼續經營,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可能造成混淆的,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是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所以侵權也可以稱為侵權。侵權行為是行為人實施的壹種錯誤行為。在國外學者關於狹義侵權的各種觀點中,有三種學說比較典型:
首先是錯誤行為理論,從行為的角度揭示了侵權的概念。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侵權是壹種過錯。英國學者弗萊明指出:“侵權行為是壹種民事過錯,而不是違約,法院會以損害賠償訴訟的形式為這種過錯提供救濟。”莫裏斯認為:“如果簡單概括侵權行為,可以說是私法上的過錯”。
二是違反法定義務說。該理論主要從違反法定義務的角度界定侵權行為的概念。比如英國著名學者溫菲爾德從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的區別的角度,把侵權行為定義為最完整的。他認為:“侵權責任是因違反法律事先規定的義務而產生的。對於普通公民來說,對這種侵權行為的補救辦法是對未付損害賠償提起訴訟。”因此,侵權行為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針對普通人的義務,而不是違反當事人自己規定的、針對特定人的合同義務。
三是過錯責任論,認為過錯只是侵權責任的基礎。在法國,大多數學者通常認為,根據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任何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時,因自己的過錯實施該行為的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行為是壹種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