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拋杠不屬於《人民警察使用警用裝備目錄》中的警用裝備範疇。
把杠放在車裏防身是可以的。但是在公共場合,最好不要用,會引起誤會。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禁止使用,比如鐵車、飛機。法律並不禁止使用酒吧,只是為了自衛和娛樂。
管制刀具的認定標準是: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刀身長度超過150 mm的各種單刃、雙刃、多刃工具。
不屬於管制刀具的範疇:各種武術、工藝品、禮品等刀刃未切割、刀尖倒角半徑大於2.5毫米的刀具。
以下管制刀具禁止市民使用。
1,匕首,三角刮刀,半圓刮刀,三角刀,侵刀,羊骨刀,獵刀,彈簧刀,剝皮刀等。
2.刀刃8厘米以上,帶自鎖裝置或不折疊的單刃和雙刃尖刀。
3、武術用刀、劍等器械。
4.少數民族用的藏刀,腰刀,靴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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