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定牌加工中,加工方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將商標貼附於商品上,這種貼附行為只是加工過程中的壹個環節,並不是“使用”商標。加工方只是根據加工合同收取壹定的加工(勞務)費,其所加工的產品所有權仍歸委托方,並由委托方對外銷售。委托方才是真正的商標使用人。加工方如果未超出定牌加工合同要求的數量、範圍加工產品,就沒有通過商標的使用獲取收益,就不會通過商標的使用損害委托方(商標註冊人)商標權益。因此,定牌加工中加工方在商品上貼附商標的行為不是壹種實現商標功能的商標使用行為,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法律依據:
《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 對商標使用作出了規定:“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該規定僅對商標使用的對象和範圍作了界定,並未指出商標使用的目的。在執法實踐中,不能看到商標貼附於商品、商品包裝等載體上,就認定是“商標使用”,還應考慮“使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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