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並不是所有姓名都可以作為商標註冊。《商標法》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申請註冊商標的,包括已經逝世的知名人物,都屬於其他不良影響行為,不可作為商標註冊。
另外公眾姓名也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如果該特定名稱具有壹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並依照第壹款規定判斷訴爭商標的申請是否對其構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