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各國的實踐來看,經濟法壹般可以包括兩個部分:
——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和維護市場秩序的法律,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目的是禁止限制性競爭;
二是營造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保障市場經濟有序發展。12是國家宏觀調控法,包括預算法、審計法、央行法、商業銀行法、計劃法、價格法、經濟穩定增長法。這種法律主要是制定國家間接調控經濟的規則,確認和規範國家機關在前經濟時代的地位、職責和權限。
擴展內容:
民商法司
民商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以及商事關系或商事行為的法律規範。BaU在我國沒有完整的民法典和商法典作為其軸心法律規範,而只是以民法通則作為民法部門的基本法,輔以幾部單獨的民商法。主要有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合同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擔保法、公司法、比爾·勞、保險法、企業破產法、證券法、海商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