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前門商標的,可以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擅自使用他人已登記的企業名稱或者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所在地的登記機關處理。
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
擅自使用他人註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可以請求侵權人所在地的登記主管機關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