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或廚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綿;刷子(畫筆除外);制刷材料;清潔用具;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築用玻璃除外);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註釋
第二十壹類主要包括家庭和廚房用小型手動器具,盥洗室用具,玻璃器皿和由瓷、陶瓷、陶土或玻璃制成的某些制品。
本類尤其包括:
——家庭和廚房用器具及容器,例如:蠅拍,切面包板,開賽鉆,雞尾酒調酒器,存錢罐,桶,烹飪用鍋;
——廚房用小型手動的切碎機、研磨機、壓榨機、碾碎機,例如:蒜壓榨器,胡桃鉗,杵和研缽;
——上菜餐具,例如:方糖鉗,冰塊夾,餡餅用鏟和分菜勺;
——電或非電梳子;
——電或非電牙刷;
——碗碟架和飲料瓶架(餐具)。
本類尤其不包括:
——清潔制劑(第三類);
——小型電動的切碎機、研磨機、壓榨機、碾碎機(第七類);
——剃刀及剃毛裝置,理發器和指甲鉗,電或非電的修指甲和修腳器具,例如:修指甲成套工具,指甲砂銼,去死皮鉗(第八類);
——刀叉餐具(第八類);
——除虱梳,刮舌器(第十類);
——電烹飪器具(第十壹類);
——梳妝鏡(第二十類);
——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類的玻璃制品、瓷器和陶器,例如:假牙用瓷料(第五類),眼鏡片(第九類),隔熱、隔音用玻璃棉(第十七類),陶瓷磚瓦(第十九類),建築玻璃(第十九類),紡織用玻璃纖維(第二十二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