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註冊資本規定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自14年3月起施行。
公司註冊資本管理方式由實繳制變更為認繳制。這壹變化使註冊公司在填寫註冊資本時有很大的靈活性。對於新成立公司的創業者來說是壹大福利。
註冊資本是企業實物資產的總和;註冊資本根據實際資本的增減而增減,即企業實收資本比註冊資本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需要辦理變更登記。註冊資本是企業全部財產的貨幣表示,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是登記機關核準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的主要依據。
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決定修改《公司法》,該法將於2014年3月起施行。
詳細來說,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首先,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說,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外,取消了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應當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
取消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壹次繳足出資的規定。而是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並記載於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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