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註冊使用域名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壹)原告請求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
(2)被告的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者音譯;或者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相同或者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的;
(3)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沒有權益,且沒有正當理由註冊或使用該域名;
(4)被告在域名的註冊和使用上存在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