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對方註冊商標的初審公告期3個月內提出異議,並提交自己企業公司使用商標的證據。如果他人惡意搶註後三年未使用商標,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銷商標的申請。 《商標法》第十五條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 未註冊商標 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第五十條註冊商標被撤銷、 被宣告無效 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註冊申請 ,不予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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