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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找公司買商標侵權。

原員工離職後繼續以原公司名義銷售產品,構成侵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行為涉及不正當競爭,可以訴至法院判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法律分析

本公司員工離職後,利用與原公司的關系和信息,開辦與原公司經營範圍相同或相近的公司,擅自使用原公司的企業名稱進行交易,導致混淆,被誤認為是原公司的商品或與原公司有特定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是對公平競爭的違反和侵害。只要經營者實施各種不正當競爭和與不正當競爭相關的違法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雖然表面上很難認定經營者的壹些行為是本法明確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只要違反了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或者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也應當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侵權是指不正當競爭損害了或者可能損害了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正當競爭行為利用不正當手段破壞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使守法經營者遭受物質和精神雙重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為,可能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 (壹)擅自使用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2)擅自使用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包括簡稱等。)和名字(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對他人有壹定影響的;(三)擅自使用域名、網站名稱、網頁等的主要部分。,對他人有壹定的影響;(四)其他能夠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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