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故意不撤銷保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請求人民法院解除保護措施。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後,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主動解除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保全期間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可以傳喚當事人、證人,送達訴訟文書,以簡易方式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163條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不受本法第壹百三十九條、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的限制。
第164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165條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標的額低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工年平均工資50%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終審為壹審。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前款規定的民事案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50%,但不足2倍的,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2.被告的律師費和原告的責任是什麽?
1.發生合同糾紛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2.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3.商標民事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