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答辯材料目錄;
二、商標不予註冊復審答辯書;
三、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頁復印件;
四、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復審申請的,還應提交原異議人簽字或蓋章的商標評審代理委托書;
五、證據目錄及證據材料;
六、商標不予註冊復審通知書原件及商標評審委員會寄送該通知書的信封。除商標不予註冊復審通知書原件及商標評審委員會寄送該通知書的信封外,其他材料均應提交壹式兩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壹旦異議申請獲得支持,商標申請人提出異議復審,異議人在異議復審程序中可以做的“答辯”,並且異議人有必要積極參與異議復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