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銷售方或提供方獲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以下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1)用於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應稅服務。其中觸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幹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交通運輸業服務。(4)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5)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但作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運輸工具和租賃服務標的物的除外。因此,營業稅改征增值稅1般納稅人接受應稅服務如屬於允許抵扣的範圍且獲得合法的扣稅憑證可予以抵扣進項稅額;如用於上述不得抵扣範圍的則不可抵扣。觸及具體征管問題建議妳向主管稅務機關進1步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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