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商業特許經營是指企業(特許人)將擁有的註冊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以合同形式許可給其他經營者,被特許人(經營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業務,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的經營活動。企業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註冊商標是特許經營的基本要素,是特許經營制度的基石!特許人在沒有註冊商標的情況下進行特許經營,無異於給自己埋下了壹顆定時炸彈,因為即使已經簽訂了特許經營合同,加盟商仍然可以以特許人沒有註冊商標為由,隨時要求解除合同,退還賠償,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