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交商標申請。如果檢索結果表明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沒有他人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在先存在,申請人可以提出申請。根據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又稱“尼斯分類”),商品和服務分為45類。
3.商標審查程序:泰國知識產權局(DIP)在收到商標註冊申請後的3 ~ 4個月內,將對商標申請進行兩次形式和實質審查,以確定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申請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是否違反《商標法》的相關禁止性規定以及是否與他人先前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申請或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經審查不符合註冊條件的,駁回商標申請。如果申請人對知識產權局做出的裁定不滿意,他可以向泰國商標委員會請求復審。
4.反對聲明。經審查,審查員認為該商標申請可以受理,它將在泰國官方商標公告上發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90天為異議期。在異議期內,任何人都可以對商標申請提出異議。申請人可以對異議進行答復。主考人將對異議的結果做出裁決。
5.批準註冊。公告後90天內無人對商標申請提出異議的,該商標予以核準註冊。商標註冊有效期為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商標註冊人應當在商標有效期滿前90天內辦理續展手續。更新期限為10年。商標註冊後,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泰國商業中使用該註冊商標。如果商標註冊後,商標註冊人連續三年未在泰國使用該註冊商標,他人可以以註冊人未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為由,請求泰國知識產權局(DIP)撤銷該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