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銀行應對借款人的信用風險和財務承受能力進行審查和分析,並根據統壹的信貸管理辦法確定借款人的貸款限額;
3.銀行批準借款人的貸款申請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與借款人簽訂質押貸款合同;
4.銀行與借款人簽訂質押貸款合同後,雙方應同時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質押登記。證券登記機構應當向銀行出具股票質押登記的書面憑證;
5.銀行在發放股票質押貸款前,應在證券交易所設立股票質押貸款專用席位,專門保管和處置作為質押品的股票;
6.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的規定償還貸款本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
(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