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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立體標誌不能作為商標的構成要素。

法律分析:不是所有的三維標誌都可以註冊為商標。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帶有民族歧視;誇大宣傳和欺騙性;除經授權的情況外,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和檢驗標誌相同或相似。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壹章第十二條規定,僅因商品本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商品形狀,申請註冊具有立體標誌的商標的,不予註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二條。以立體標記申請商標註冊的,僅由商品本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予註冊。

第五十九條註冊商標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立體標記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商品本身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在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在商標註冊人之前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的顯著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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