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國內市場銷售的進口食品必須有中文標識。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當與中文有對應關系(進口食品的商標、生產廠家和地址、國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網站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在國內銷售的進口食品必須使用B形標識。根據餐飲法規通知,在中國銷售的進口食品必須使用以下標誌(b)。b代表中文。在中國國內市場銷售的進口食品必須有中文標識,無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如果依法應該有說明書,也應該有中文說明書。
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和中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和國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或者標簽和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